其最终结果仍然是侵害旅游者的合法利益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旅游饭店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可分为三类:
A .因合同违约产生的责任
饭店因违反与客人的合同造成违约, 饭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 饭店接受客人的定金后没有为客人保留房间, 这种行为是违约行为, 按照法律的规定, 应双倍返还定金; 饭店与旅行社签订接待旅游团队的合同, 根据合同应为旅游团队预留客房而没有预留, 造成旅游团队无法入住, 饭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损失。
B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实施侵犯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行为。饭店因自身的过错侵害旅客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应承担侵权的责任。如饭店物品寄存处丢失旅客寄存的物品; 饭店设施保养不好致使旅客的身体受到伤害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在主观过错上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侵害他人权利, 毫无疑义要承担责任。但是饭店的侵权行为大多为过失行为, 例如保管人员工作不慎丢失了客人的物品, 饭店的电器设施老化, 造成饭店发生火灾使客人遭受损失等。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区分故意或过失并不严格, 所以对饭店来说, 只要其确有过错, 侵害了客人的合法权益, 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饭店商品部出售的商品不合格, 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无论饭店是否有过错, 都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而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上称为" 无过错责任" 。有关法律规定, 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 饭店要把好进货渠道, 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三无" 产品进入饭店。
饭店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饭店亦应承担责任, 因为饭店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被视为饭店的行为。但是不排除饭店追究有过错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包括承担经济上的损失。如果饭店工作人员的损害行为与职务无关, 则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C .因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产生的责任
旅游饭店因违反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承担的责任。如超范围经营、违反价格管理规定, 倒卖、套换外汇, 降低服务标准等。上述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对旅游饭店行业的管理, 其最终结果仍然是侵害旅游者的合法利益。有关部门根据行政法规, 可以对饭店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方式可分为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了解德国旅行的花费
食品:
早餐:法兰克福香肠+面包+芥末, 3 D M ~4 D M ;
午餐:沙拉/牛肉饼+土豆+矿泉水/果汁, 5 D M ~1 0 D M ;
晚餐:比萨饼/土耳其卡巴/土耳其烤鸡/香肠+矿泉水/果汁, 5 D M ~1 0 D M ; 土耳其烤鸡+米饭+土豆( 足够两人吃) :1 0 D M ; 土耳其卡巴:6 . 5 D M /个; 矿泉水:3 D M ~4 D M /瓶; 蔬菜沙拉:6 D M /份; 可乐:2 . 5 D /听
游莱茵河费用:
游莱茵河船票:2 1 D M /人; 船上存包:1 D M /人; 2 根香肠+1 小篮面包+生菜:6 . 8 D M ; 1 杯红茶+1 杯奶+柠檬:3 . 2 D M ; 半升啤酒:6 D M ; 总计:3 8 D M
其他费用:
火车站储物箱:4 D M /天; 厕所:D M /人; 电影票票价:1 0 D M ~1 2 D M ; 汽车票价( 柏林) :4 D M /人; 青年旅馆:4 0 D M /床位; 电话磁卡:1 2 D M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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