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性上女性较之男性要有更多的依赖性

       人只有先自尊, 才有别人尊重你。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人生道理。

       一个人若失去了自尊, 就等于失去了做人的根本。随波逐流, 成为别人的附庸物, 其结果会非常糟糕。

       在与领导相处的过程中, 有很多应该注意的原则绝不能放弃, 女性的自尊是尤为重要的。本来, 上下级之间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任何人都是自己身体以及精神上的主人, 正是这种平等对上下级之间在权力上的不平等起到了一定的制衡作用, 使得下级有可能保持自我的相对独立性。如果女性为了谋求一时的小利, 以自己的人格、情操相置换, 一旦失去了自尊自爱, 那她就只能拜伏在权力的脚下, 乞求别人的怜悯与恩赐。若以尊严来换得生存, 这样的人是不能抵御权力的威胁和引诱的, 也给予那些心术不正者以可乘之机。许多女性就是因为失去了自尊而成为权力的牺牲品。

       一个刚刚毕业不久的女大学生看见自己的一个同学因为与单位领导的关系很好, 被安排了一个很理想的工作, 心中非常羡慕, 她也希望通过走捷径" 来达到目的。眼热之际, 她便有意与领导靠拢, 处处献殷勤, 经常独自一人到领导的办公室和家里去。她的心思自然被领导一眼看破, 领导提出, 只要她做他的情妇, 他就提拔她, 给她安排一个很好的工作。二人一拍即合, 勾搭成奸。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 日子一久, 两人的不正当关系便被暴露了。领导自然受了处分, 被免了职。而这位女职员的事则被传得沸沸扬扬, 名声扫地, 最终因心理压力太大, 无脸见人而自杀身亡。

       看到这样的故事, 掩卷深思之余, 我们感到非常痛心, 应该说, 这个悲剧是可以避免的。因为凭借其所受的教育, 再加上自身的辛勤努力, 在工作上有所成就是不成问题的。但因为她不自尊、不自爱, 试图以身体来换取安逸, 从而使上下级关系走上了不正当的一面, 结果是自取其害, 对她的家人来说也是个打击, 成为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那么, 女性在与上级相处的过程中, " 自尊" 的含义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自食其力、独立自主, 永远都是为人处世的正道, 是立世的根本。依附于他人, 只能抽掉自己做人的脊梁, 一旦失去可依附的对象便无法自立, 无法生存, 最后是自己毁掉自己。女性应该明白, 无论在何时何地, 通过自己的本事吃饭是最长久、最可靠的。正确处理上下级关系, 只是为了使自己能有一个较好的工作环境, 从而使自己的才能得到发挥, 成绩受到承认, 而不是用不正常手段献媚于领导, 不劳而获或额外得到更多的好处。应该说, 从天性上女性较之男性要有更多的依赖性, 但这种依赖应该是有限度的, 不能完全地依赖别人。依赖还应该是有原则的, 不是盲目的依赖、丧失尊严的依赖。否则的话, 你就永远别想站起来, 别想在社会上有所作为。

       有抱负、有理想的女性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 防止" 说不清, 讲不明" 的男女绯闻的流传, 也定会主动远离是非产生的源头。要知道, 任何成绩都要靠自己的真才实学才能做出来, 一时的诱惑终难以成气候。

       一句箴言:一失足成千古恨, 再回头已百年身。

       把法的本原归结为人的功利

       主观主义把法的本原归结为人的功利、目的、情感或意志, 并把法产生的合理性建立在这些主观精神之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命令主义产生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 其标志是宗教方面出现新教, 政治方面出现开明专制主义, 经济方面出现重商主义。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沙, 其共同点是安全比自由更受重视, 并倾向于到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制力中去寻找法的根源。

       在近代西方法哲学史上, 主权命令主义的代表人物首推荷兰的格劳秀斯和英国的霍布斯。格劳秀斯虽然认为人性是自然法之母, 人类理性是自然法的实质, 但是在涉及现实法的问题时, 他则表现出鲜明的国家主义立场。按照格劳秀斯的看法, 国家是自由人出于理性的考虑, 为享受法律利益和共同福利而结合起来的, 是独立的自由民的集合体。既然文明社会是为了维护和平而成立的, 那么在达到这个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 国家就理应拥有一个超越人们之上的权力。所以, 为了维护公共和平和良好秩序, 国家有权制止人们之间无限制地应用这种权利。

       因此, 所谓主权, 就是那种不受另外一个权力限制的权力, 就是那种其他任何个人意志不可视其为无效的权力。

       格劳秀斯承袭博丹的观点, 极力反对" 主权在民" 论, 鼓吹" 主权在君" 论。他认为, 人民绝没有强迫或命令君主的权力, 也没有因君主滥用权力而起来限制他, 惩罚他的权力。如果允许滥用抵抗的权力, 国家将无法存在, 而变成一个一盘散沙式的人群。不仅如此, 格劳秀斯一方面认为任何私人无权对犯罪者实施惩罚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另一方面又认为只有拥有最高权力的君主才有这种惩罚权, 因为法律乃是君主意志的体现, 君主不受任何人支配。这种君主绝对主权论的思想, 反映了格劳秀斯法哲学观的保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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