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正面折纹层次

       女人对于丝巾的情结, 是一生一世的。几乎从小小女孩开始, 柔软的丝巾就成了类似" 情调" 、" 韵致" 、" 温婉" 等等令人心仪的名词代称。一直到她走人迟暮之年, 作为绝妙的饰物, 丝巾依然会让她看起来高贵、优雅。所以, 每次邂逅丝巾, 都会让女人由衷欢喜。

       丝巾的系结方式很多, 这里略作介绍。

       巴黎

       *利用重复对折将方巾折出领带型, 绕在颈上打个活结

       *将上端遮盖住结眼, 并将丝巾调整至适当位置

       领带

       *将领巾对折再对折成领带型。

       *较长的a 端绕过较短的b 端, 穿过领巾内侧向上拉出。

       *穿过结眼由下拉出, 并调整成领带型。

       *搭配衬衫, 可显现简单的中性美感。

       *搭配洋装, 会令女性优雅出色。

       西班牙

       *将领巾对折再对折成三角型。

       *三角型垂悬面在前方。

       *两端绕至颈后打结固定。

       *调整正面折纹层次。

       *搭配在衬衫外面, 更能表现西班牙结的宽松帅气。

       海芋

       *将方巾重复对折, 稍微扭转后绕在颈上。

       *重复打两个平结, 并让两端保持等长。

       *将两端分别置于胸前及肩后。

       *出门时选一条方巾, 柔美简单的海芋结, 保暖又具时尚感。

       看订立合同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应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1 .要约

       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称要约人, 相对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应该是明确和具体的。一般来说,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促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并且只要接受要约的人接受此要约, 要约人就要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也就是说,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 如果有人接受了要约, 双方则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相反, 如果发出要约的人不受自己要约的约束, 对接受要约的人就不公平, 而且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也失去了法律意义。

       2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这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本质区别。要约邀请包括向他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的实质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所以不存在必然发生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而要约邀请对发出人和相对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旅行社向有关客户寄送的旅游路线价目表, 就属于要约邀请的范围。

       3 .要约生效、撤回与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计算机网络订立合同的, 要约到达的时间以该电文数据进入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刚刚到达受要约人时又撤回自己所发出的要约的行为。为了保护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但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要约人撤销自己发出的要约的行为。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否则要约撤销无效。同时法律规定, 有以下几种情形的, 要约不能撤销:

       ( 1 )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2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 .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不再受要约的约束。《合同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失效:

       ( 1 )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即接受要约的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要约人的要约。

       ( 2 )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要约人依法撤销自己发出的要约。

       ( 3 ) 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人在发出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 受要约人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承诺, 要约则失效。

       ( 4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受到要约后, 虽然对要约人表示要签订合同, 但是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实质性内容作了变更或者部分变更, 如对旅游合同中的价格、游览项目等内容的变更, 这种情况属于受要约人提出新的要约, 合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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