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承认所发生的一切事情

       当人们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和很深的心灵创伤之后, 人们自然对伤害者就产生了怨恨情绪。一位妇女希望她的前夫和新妻的生活过得艰难困扰, 一位男子希望那位出卖了他的朋友被解雇等等, 就是这种典型的怨恨心态。怨恨是一种被动的、具有侵袭性的东西, 它像是一个化了脓且不断长大的肿瘤, 使我们失去了欢笑, 损害了健康。怨恨, 更多地危害着怨恨者本人, 而不是被仇恨的人, 因此, 为了我们自己, 必须切除怨恨这个肿瘤。

       然而怎样才能切除这个肿瘤呢?

       首先要正视自己的怨恨, 没有人愿意承认自己经常痛恨别人, 所以我们就应该把怨恨埋藏在心底, 但怨恨仍然在平静的表面下奔流, 损伤了我们的感情。承认怨恨, 就等于强迫我们对扭曲的灵魂施行手术以求早日痊愈, 即作出宽恕的决定。我们必须承认所发生的一切事情, 面对另外一个人直接地说" :你虽然伤害了我, 但我愿意宽恕你。"

       在同一联盟内部, 宽恕是消除内部矛盾的有效方法; 对志趣相投的群体来说, 唯有不断地宽恕, 才能取得事业上的共同成功。

       让岁月为我们抚平仇恨的伤痕, 因为如果我们这样做的话, 我们就不会再深深地伤害自己。让我们像大海一样, 不要浪费一分钟时间去想那些我们根本就不喜欢的人, 把精力和感情白白地耗费在他们身上, 那该是多么不划算啊!

       一个人经历一次忍让, 就会获得一次人生的亮丽; 经历一次宽容, 就会打开一道爱的大门。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的价值作为人对自身与法律的关系的一种主观体验必然存在于人与法律的关系之中, 是人与法律相互作用的产物。研究人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也就有助于深入认识法律价值。法律是人类千百年来社会实践的产物, 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 它产生于人的精神活动, 属于劳动的精神产品。

       人创造了法律, 法律又作用于人, 满足人的需要

       既然法是人的价值创造物, 法就应该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法的内容、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都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就满足社会某种需要而言, 法始终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 它的内容是具体的, 它的目的也是具体的。如果说, 一个社会总是存在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层, 那么, 法也就必然需要在相互否定的利益之间、互相对立的利益群体之间、直接对抗的阶级之间进行平衡与选择, 以使这种对抗继续维持在秩序的范围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取决于个人的物质生活, 即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 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状况。在一定社会中, 法律的属性、目的与作用总是一致的, 它们决定了法律价值的有无及大小, 从而确定了法律价值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关系, 揭示了衡量法律价值的一个根本标准的客观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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