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用无关紧要的喻例
相对于表达者而言, 听众是说讲的客体因素, 在口语活动的矛盾统一体中, 听众是绝对不能缺少的。表达者要充分了解听众, 掌握听众的心理特点和要求, 才能有效地征服听众, 达到表达的目的。
在口语交际中, 一般来说, 听众处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 但整个表达过程是表达者和听众的两极合璧, 听众在接受过程中不是被动的、消极的, 他们将对整个表达进行评价, 并作出反应, 从而影响表达者。
听众是由无数个个体临时聚合起来的, 他们由于职业、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的不同, 会对表达者的言语有所侧重和选择, 但他们有共同的要求。
厌繁杂, 喜精短。听众都喜欢短小精悍、言简意赅的说话, 因此即兴发言时要尽量长话短说, 克服口头禅, 少用无关紧要的喻例、资料等, 让每句话溶入更多的信息量。
厌粗俗, 喜新颖。求新, 是人们普遍的心理要求。一般听众都希望听到新颖独到的事例与哲理, 因此即兴发言时要尽量组织新颖少见的材料, 新奇独具的见解, 借助于自然质朴
的表达技巧, 以吸引听众。
厌空洞, 喜形象。具体的形象具有直接性和易于" 印证" 的品格, 更易于引起听众的注意, 唤起听众的想象, 因此, 表达者要把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有机统一起来, 让事实托出道理, 让形象思维补充抽象思维, 给听众以生动形象感。
全面的、整体的法概念
综合法学之法的概念和本质。综合法学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研究的最大特点乃其综合性, 它融合了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等的基本观点, 对法及其制约因素作了全面考察分析, 认识更加准确、全面。综合法学承认经济因素对法的决定作用, 它把法的价值因素纳入法的概念之中, 指出法是对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调节和调整, 只要再深入一步即可揭示出法的阶级本质; 它也关注法的形式和事实因素, 分析了法与国家、法与权力的关系, 揭示了法的社会属性及其社会职能。
第二, 综合法学对法的概念的理解是从多种角度、多个层面进行的, 具有综合性。霍尔认为, 法律乃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一种特殊结合; 法律中的价值成分不仅表达了主观愿望和个人利益, 而且还有助于理性的分析; 人们有时会作出与其愿望相反的行为抑或牺牲自己的利益, 这是因为他们决定主张正义。他认为, 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等分别从法的形式、价值和事实这些单一因素来理解法, 是很不全面、很不适当的, 应当提出一个融法之形式、价值和事实为一体的全面的、整体的法概念来。
第三, 在对法的本质的认识上, 综合法学亦有其特色, 即它是与对实证法律的概念分析结合在一起并以对法的价值的认识为补充的。霍尔主张把自然法学的观点如法的理性和道德内容与法学中的实证主义观点结合起来, 认为, 即使是国家颁布的规范, 只要其不具有道德内容也可能不具有法律的性质。而为了给民主的自然法奠定基础, 民主理想应纳入实证法的本质当中。他指出:" 我们特别要把' 被统治者的同意, 以及所有在民主进程中包含有的东西纳入实在法的实质之中。这就是我们必须对传统自然法的实在法理论所做的基本修正。"
由此可见, 综合法学对法律规范本质的认识已比其他法学流派深入了一步, 即联系国家权力同时结合法的道德内容与合理性来认识法的本质, 多多少少避免了自然法学式的抽象议论与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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