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者常常在讲话时有意地停顿几秒钟

       当女性升职后, 千万不要唠唠叨叨地批评下属的过失, 只知道滔滔不绝地说会使当事人难以忍受, 这种言语啰嗦的行为不仅冲淡了主题, 而且也是对当事人不尊重的表现, 是值得人们反省的。

       在心理咨询中, 咨询者常常在讲话时有意地停顿几秒钟, 以观察对方是否有话要说。同时, 他还会不断地运用沉默来暗示对方思考自己讲过的话, 并提出问题。这种手段不单给来询者以充分说话和思考的机会, 还可促进咨询者与来询者之间产生共鸣和理解。

       语言学家指出:" 我们每说一句话, 都应显示出其说话的价值和力量。没有力量的话就等于没有价值, 那么就等于没有说一样, 达不到目的的说话就是废话, 试问废话不就是嗦吗? "

       的确, 嗦就是废话, 废话就意味着毫无意义。所以, 批评的言语最需要简明扼要, 给人以丰富的联想。反之, 话讲得多了, 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对方会对你产生反感, 最终形成事与愿违的结果, 这正是" 物极必反" 的道理。

       在发表批评意见时, 一定要注意讲话言简意赅, 有理有据, 有理有节, 并注意给对方以思考与讲话的机会。英语中有句谚语:与其说话不中肯, 倒不如什么都不说。

       审判解释、检察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重要性还在于, 法律解释是以对法律的理解为前提的, 按海德格尔的说法, 没有理解就没有解释和应用。而法律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法律运用的一种方式。如果从理解的意义上认识法律解释, 那么也就可以说, 法律解释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 它能不断促进法律以扬弃的方式作良性的发展。

       总之, 按照贺卫方教授的说法, 法律解释的过程蕴含了法律发展的内在机理, 同时保证了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法律解释的状况深受一国的特殊国情和法治水平的影响。我国的法律解释具有以下特点。

       在我国, 司法解释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审判、检察联合解释三种。前两种司法解释又分别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个别性解释, 是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 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所作的表现在法院判决和检察院决定中的解释, 这种解释只在该判决或决定生效时才对该具体案件有法律效力, 而没有普遍约束力。另一种是规范性解释, 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以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否则解释无效。此外, 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为了更好地协调和配合, 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还采取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进行解释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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