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敢于正视问题

       有问题并不是一件坏事, 关键是你在心里如何想它。

       有一个企业家坐在餐厅的角落里, 独自一个人喝着闷酒。一位热心人走上前去, 问道:" 您一定有什么难解的问题, 不妨说出来, 让我给您帮帮忙吧!

       企业家看了他一眼, 冷冷地说:" 我的问题太多了, 没有人能够帮我的忙。"

       这位热心人掏出名片, 要企业家明天到他的办公室去一趟

       第二天, 企业家依约前往, 这位热心人说道:" 走, 我带你去一个地方" 企业家不知道他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

       热心人用车子把企业家带到荒郊野地, 二人下了车, 热心人指着前面的坟场对企业家说道:" 你看看吧, 只有躺在这里的人统统是没有问题的。"

       企业家恍然大悟

       只要有问题, 就有存活的希望。只要敢于正视问题, 解决问题, 就可以前进

       法律现象的根本原理

       二战以后, 两大法系开始出现日益融合的趋势, 表现在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名称上, 也出现了将法哲学和法理学二词加以混用的情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是如此( 当代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的《法理学- - - 法哲学及其方法》就是这样的例证, 单从该书的题目就可以看出来) , 甚至影响到东方的中国和日本。这种情况造成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差异仅仅停留在名称上, 而实际内容和研究方法并无大的不同。关于这一点, 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他的《法理学大纲》一书中有过解释。他说, 就目前情况看, 尽管西方学者们对法哲学和法理学两个词的理解存在歧义, 但大体上可以找出一个共同点, 即都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根本原理的学问。

       在社会主义国家, 从前苏联开始, 普遍地设立" 国家和法的理论" 课程, 以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学科。虽然在名称上没有使用" 法哲学" 或" 法理学" , 但从内容来看, 这门课程实际上就是法哲学或法理学, 或二者兼而有之。" 文革" 以后, 由于中苏关系的破裂, 我国法学界开始以" 法学基础理论" 代替从前的" 国家和法的理论" , 并由主管机关把这样一个名称的学科确定为法定的教学课程之一。事实上, 这种变化并没有涉及解决法哲学和法理学互不分家的问题, 倒是增加了一个新的混淆, 即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哲学、法理学之间又是一种什么关系? 正是由于这种模糊和歧义, 学者们又逐渐把" 法学基础理论" 再改称为" 法理学" 或" 法哲学" , 在内容上还是没有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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