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者分析的则是法律的形式因素

       综合法学亦称统一法学, 是2 0 世纪4 0 年代出现于西方法哲学界的一场影响颇大的法学研究运动。综合法学主张各主要法哲学流派应捐弃前嫌、抛弃本学派的狭隘主张, 吸收各家所长而融合于一体, 以建立适当的法哲学。

       首倡综合法学的是曾任美国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学会会长、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美国分会会长的霍尔, 他曾先后出版《统一法学》、《法理学中的理性和现实》、《从法的理论到统一法理学》和《法理学基础》等著作。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和政治学教授博登海默从2 0 世纪5 0 年代起就响应霍尔的倡导, 后来出版了影响巨大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理学和国际法教授斯通致力于综合法学运动, 也先后出版了《人类的法和人类的正义》、《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理》等著作。另外, 参与并推动综合法学研究运动的还有德国的费克纳、美国的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等人。

       综合法学认为, 自然法学仅仅注重法的理性和道德内容, 谈论抽象的法的价值而忽视实证法律; 社会学法学和分析法学虽然重视实证法律研究, 但前者关注的是法律的事实因素, 后者分析的则是法律的形式因素, 它们都极力回避法的本质问题。霍尔认为这种以单一因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法学理论是一种谬误, 现实所需要的是各种法哲学方法论中有价值的因素的统一。博登海默则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 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 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 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 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因此, 任何视向单一的、角度单一的法律理论只具有部分益处, 但在整体上却是不够的。

       约束自己的美德

       在富兰克林的自传中, 有这样一段话:" 我在约束我自己的种美德, 后来, 时候, 曾有一张1 2 美德检查表的实行, 当初那表上只列着有一个朋友告诉我, 说我有些骄傲, 这种骄傲, 常在谈话中表现出来, 使人觉得盛气凌人。于是我立刻注意这位友人给我的忠告, 我相信这样足以影响我的前途, 然后我在表上特别列上虚心一项, 我决心竭力避免一切直接触犯别人感情的话, 甚至禁止自己使用一切确定的词句, 像' 当然' 、' 一定' 、' 不消说' ……而以' 也许' 、' 我想' 、' 仿佛' ……来代替。"

       富兰克林又说:" 说话和事业的进步有很大的关系, 你如出言不慎, 你如跟别人争辩, 那么, 你将不可能获得别人的同情, 别人的合作, 别人的动力。" 这是千真万确的, 一项事业的成败, 常会在一次谈话中获得效果。所以, 你想获得事业上的成功, 必须具有能够应付一切的高超的说话水平。

最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