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不明确的法律

       在我国, 法律发现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严格来说, 规章不能作为法律发现的渊源。

       法律发现会出现两个不同的结果:

       第一, 如果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相比较是典型案件, 则法官可能会发现明确的法律( 需要说明的是, 现实主义法学否定法律具有明确性, 这是不全面的认识, 因为成文法与案件相遇, 有时确实存在着事实与法律大体一致的情形, 否则法治理论则可能完全是空想) , 那么, 法官进行直接的法律推理便可以实现法治。概念法学式的教科书中所讲的许多案例, 都是典型的例证。

       第二, 如果是疑难案件, 法官则会发现法律的另外两种情形:一是不明确的法律; 二是法律在此领域根本没有任何规定从而出现法律的漏洞。对前一种情况, 法官应努力弄清楚法律的规范意旨, 其目的就是把不清楚的东西解释清楚, 发现隐含在成文法中的法律真意。对后一种情况, 由于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审判案件, 则可采取对漏洞进行价值补充、类推解释。当然, 在不同的法律实践领域中, 同一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会有差异, 如刑法中由于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 就不允许采取类推方法。

       切忌随便称对方为说谎者

       在采访对象的话前后对照, 一旦发现有自相矛盾之处, 要联其前言后语, 抓住不放, 并巧妙地当场要对方做出解释。

       在采访一些善于玩弄政治手段的人时, 她不是孤立记录每一个问题, 而是把对方的话作为一个整体来看, 决不允许那些逻辑混乱、自相矛盾的话存在。而法拉奇总是判断非常敏捷, 从不让被采访的对象有隙可钻。她善于捕捉自相矛盾的话并提出来, 请对方解释, 并把前言后语一齐记录在案。

       法拉奇这种提问方式告诉我们, 如果你知道回答问题的人在撒谎, 怎么办。怎么说呢? 能向他说:" 你在撒谎吗? " 一般说来, 这是不可以的( 除非公开的) 。面对面的对敌斗争的人你可以这样说:" 噢, 这很有意思, 不过我记得你过去( 或刚才) 说的话与此相比有些出入, 我希望能弄清楚。" 然后就拿出证据。有的人可能会说:" 噢, 是我不好。" 于是开始纠正自己说的话。但有些人却是一意孤行, 坚持错误。那么, 你不妨把现时的话或搪塞之词记录在案, 到需要摆材料的时候, 把他两种说法放在一

       起, 让大家去判断孰是孰非。特别在处理一些重大的问题时, 这样做是绝对必要的。你不要随随便便称对方为" 说谎者" , 因为这可能被人说成是诽谤, 甚至你会被控告, 即使你有了充分的证据而获得最终的胜利, 但你会为摆脱其无理纠缠耗费时间与精力, 倒不如用事实来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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