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四类法虽然都适用于人类

       奥斯丁在《法理学范围》中反复多次阐述了法的定义。他把法定义为:法是掌握主权的人向下面的人发出的命令, 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就要受到制裁。他说:" 任何一种实然法都是由特定的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某个或某些人制定的。在此基础上, 奥斯丁把法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神法或上帝法。也就是上帝为人类所创造的法, 是上帝明示或默示给予人类的, 是人类法的决定性来源。第二类是人法。它是由人制定的法律或规则, 是一种适当的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为了同" 自然" 相区别, 可以把这种法称为实在法。第三类是实在道德规则或社会规则, 也可以称为道义法。这种法不是由人制定的, 而是由舆论、风尚、判断、感觉逐步自然形成的。第四类是隐喻性或象征性的法, 也叫万物法。这种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 而是自然界中的自然规律。

       上述四类法虽然都适用于人类, 但是真正的严格意义的法是人法, 即实在法。只有它才是直接调整人类关系的, 才是法哲学研究的对象。奥斯丁从功利主义出发来解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他虽然认为法律的产生、发展和作用会受到道德的影响, 但是他坚持要把法同道德相区别开来。法来自主权者的命令, 是对个人、所要求利益的一种限制, 而道德来自人的观念和习惯, 是衡量人们利益的一种标准。因此任何时候都不应将两者相混淆。

       看世间那些会飞的花

       在缤纷的世间万物中, 生命以色彩为夸饰者, 一曰花, 二曰蝶。蝴蝶与色彩结下了不解之缘, 它运载色彩, 展示色彩, 以全部生命, 运动于色彩之中, 正是生于斯, 死于斯。" 一生踪迹, 总在花深处。" ( 陈维崧《扑蝴蝶》) 甚至, 生命逋降, 就与色彩相伴, 杨万里在《道旁小憩观物化》中, 以入微的观察, 捕捉到了这一生命现象:" 蝴蝶新生未解飞, 须卷粉湿睡花枝。" 花与蝶浑然一体。花是静止的蝶, 蝶是会飞的花。

       那么, 蝴蝶, 飞翔的色彩, 究竟有没有对色彩的识别能力呢? 生物学家证明:作为低等动物, 蝴蝶美丽的图案与色彩, 只是一种自然体饰, 一种呵护生命的颜色, 是生命的客观存在, 与主体" 心理" 无关。因为, 蝴蝶没有相应的视觉。但是, 有的生物学家则又断言, 蝴蝶肯定特别喜欢某种颜色。因为, 根据他的考察, 蝴蝶在寻芳猎艳时, 只找鲜红色的花朵, 而开白色黄色的花朵, 则从不过问。我想, 应该把这些夹缠不清的争论, 留给生物学家, 让他们去做耐心辛劳的实验去吧! 从以情为本的审美的角度来看, 这些色彩的小精灵, 穿花觅朵, 传粉吻蕊, 如果不是出于心灵钟爱, 情愫牵惹, 而只是本能驱使, 盲目冲撞, 这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不仅大煞风景, 简直充满了悲剧色彩诗人则不这样看待, 请读王驾的《晴景》:" 雨前初见花间蕊, 雨后全无叶底花, 蛱蝶飞来过墙去, 却疑春色在邻家。" 花在雨中零落, 蛱蝶逾墙飞去, 诗人流露着一种若有所失的怅惘情绪。这种感情所以美好, 是因为对美的消逝无限留恋, 对美的迁移深深惋惜。诗中的这只蝴蝶, 在诗人眼中, 显然是有情有义的。一个" 疑" 字引发的遐想, 隐寓蝴蝶对" 春色" 的寻觅, 是何等自觉和坚贞。诗人赋蝴蝶以情意, 这是因为, 我们愿意生活在温情的世界里, 希望周围的一切都能知冷知热, 通情达理。这, 正是一切审美实践的动人之处。

       蝴蝶是色彩的富豪, 这使我们联想起它的贫穷的姐妹飞蛾, 色彩的赤贫者。蝴蝶与飞蛾这对姐妹, 是从一个模子中拓印出来的正反两面。一面五色奇丽, 一面灰暗无光。个中奥秘, 被达尔文道破了:" 黑夜无光, 颜色是瞧不见的, 因此, 习惯于夜间生活的蛾类, 总的来说, 无疑地远不如蝶类打扮得那么花枝招展, 蝶类是全部习惯于在白昼活动的。" 而同样是蝴蝶, 也有区别:" 雄蝶爱在太阳光里来来往往, 背上沐浴着阳光, 而雌蝶则惯于在阴暗的丛林里飞飞躲躲。" 而蝴蝶翅膀的阳面, 比起阴面来, 尤为色彩斑斓。这一切, 都在说明一个道理:生命呈现色彩, 是为了点缀这个世界, 世界上的色彩愈加丰富, 就愈能增添生命的欢愉之感。而色彩, 则是阳光的馈赠。飞光流彩, 色彩只能在阳光下存在, 色彩只能在阳光下飞翔。" 晓日成霞张锦绮" , 黄庭坚的诗句, 写出了东升朝日给世界带来了无比瑰丽的色彩。阳光织出了覆盖世界的彩色的锦缎。愿世界阳光灿烂, 彩蝶纷飞, 多一些色彩。愿生命在缤纷的色彩中, 带着欢乐, 欣欣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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